Article 6
In force工资集体合同中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区域或者行业已订立工资集体合同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各企业的职工方,可以与本企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跨地区或者跨行业的企业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下属各单位的职工方,可以与本企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