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办法,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辅助工资、奖励性工资等工资标准及津贴补贴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二)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协商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四)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标准;
(五)试用期和病事假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
(六)拖欠工资的清偿办法;
(七)离岗职工的生活费;
(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