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体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赔偿, 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挪用和克扣体育经费或截留体育活动收入及其它服务性收入的;

(二)随意分配或者挪用体育活动赞助、广告费及其它体育活动资金的;

(三)造成体育活动赞助物资短缺、丢失的;

(四)玩忽职守,购置伪劣体育器材、设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