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原始监测记录保存完整。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偷排污染物,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各类园区应当优先建设环保基础设施,排污设施不健全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各乡(镇)、村应当在适当地点设立垃圾填埋场,举办赛马会、物资交流会等活动或者开展旅游活动时,承办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垃圾进行集中回收填埋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