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职工或者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职工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有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五)无明显不良信用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以及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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