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九)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本人或者配偶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满足使用时,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前款第(八)(十)项情形之一的,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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