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不予办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设立代理记账条件的机构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会计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