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法律援助机构对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的法律援助人员;属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相关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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