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职业健康保障措施;

(五)保险福利;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工培训;

(八)劳动管理制度;

(九)劳动定额;

(十)经济性裁员;

(十一)用人单位改制、兼并、解散、关闭、破产、停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权益的保障办法;

(十二)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协商资料的提供、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间;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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