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认定或者已被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

(二)印制、散发和经销非法宗教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宗教宣传品的;

(三)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商业服务活动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

(四)侵占、挪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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