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乡镇、街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条例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向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跨区域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民间纠纷。企业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本单位、本区域、本行业的民间纠纷。其调解活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