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并可委托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渔业、公安、环境保护、口岸、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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