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