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国道、省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市、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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