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农垦公路分别纳入省道、县道、乡道、村道进行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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