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修建影响国(边)界线走向或者清晰的设施;

(二)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国(边)界标志和标志国(边)界的方位物;

(三)在国(边)界标志上刻划、涂改或者拴系牲畜;

(四)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国(边)界一线的交通、通信、水利、水文、电力、测绘、边防、国土资源保护等设施;

(五)其他危害国(边)界管理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