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职工代表的罢免案,由原选举单位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须经原选举单位职工的过半数通过。罢免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本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缺额的补选,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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