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改制改组、兼并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中重大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制改组、兼并破产中职工的裁员、安置等方案;

(三)审议并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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