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财政、税务、经贸、工商、公安、建设、监察、卫生、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