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是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二)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配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在车辆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在车辆内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备;

(五)建立运营车辆档案,定期对运营车辆及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

(六)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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