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客运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