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三)拟投入车辆、场站设施的资金来源证明;

(四)运营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五)载明服务质量、安全应急保障措施、票制票价、社会责任等内容的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后,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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