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Chapter 2 机构管理Article 15In force行政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依照下列规格设立内设机构:(一)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可以设立处级内设机构;(二)自治州、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可以设立科级内设机构;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