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基层单位应当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或乡统筹费预算:

(一)企业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四提留,在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科目中专项列支。事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二提留,从本单位经费预算中调剂解决,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结余部分由本企业、事业单位使用。

(二)乡一般按当年乡统筹费总额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提取。

基层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批准,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当年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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