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禁止在法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堆放、悬挂易漂浮的物体,垂钓,以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钻探、打桩、挖掘或者超电缆盖板限荷碾压;
(四)在海底、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养殖、超设计水深通航,港口和航道设施的正常建设维护除外;损坏海底电缆警示标志;
(五)其他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距离,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