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一)房产权利不清、文件不全的;

(二)房产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临时和违章建筑的;

(四)违法用地的;

(五)拆迁公告发布后再行改建、扩建、买卖、典当、抵押、交换、赠与、分析、分割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依法暂缓或者禁止登记的。

上列情形消失后,登记机关应予受理或者办理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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