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文化、民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反映开埠历史和本地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和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