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完善主席团会议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由专职主席召集,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主席团会议须主席团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主席团决定有关事项,由主席团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召开会议时,可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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