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家机关在乡镇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代表对本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方案草案等进行初步审查;
(四)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将视察、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五) 听取和反映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等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公开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听取并反映群众意见;
(七)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组织代表学习、培训;
(八)做好代表选举、补选和罢免的具体工作;
(九)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公布代表名单;
(十)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大会议程草案以及有关名单草案;
(十一)决定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和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十二)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十三)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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