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状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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