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三)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变动的方案;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需要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或者撤销;
(六)同国外建立省际友好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