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开展重要的执法检查的情况;
(四)省区域内重大发展战略的确定和实施情况;
(五)重大突发事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
(六)由省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单项投资金额较大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
(八)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其修改方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
(九)全省扶贫、救助、特大灾害赈灾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省级统筹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和省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十一)地方国家机关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
(十二)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外事交往活动;
(十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听取报告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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