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4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Article 44Amended执法检查组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在接受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时,应当如实汇报情况,配合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