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建设工程保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或者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勘察或者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保修费用;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无偿返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其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工程监理单位有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其保修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因双方或者多方的共同行为造成质量问题的,其保修费用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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