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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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在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红十字工作;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在本地区、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红十字工作。
省、市、县红十字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的工作。
医疗机构以红十字会命名或者冠以红十字名称的,必须经省红十字会批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红十字会开展的公益和救助活动。
(一)宣传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和任务;
(二)依照红十字会章程发展会员,收缴会费,建立志愿工作者队伍;
(三)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兴建和管理救灾备灾设施;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五)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以及社区和农村,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
(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建立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八)建立红十字救护站,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的现场救护;
(九)发展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以及国外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开展寻人转信和国际间的交流互助等活动;
(十)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事项。
(一)红十字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收入;
(四)行业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资助;
(五)人民政府的拨款。
红十字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为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红十字会可以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红十字募捐
点(箱),进行社会募捐活动。
捐赠者、资助者有权向红十字会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资助者的查询,红十字会应当如实答复。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减税、免税待遇。
红十字会配备的设有专门标志的救助、指挥车辆,经省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免收公路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