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到二千元罚款。

(一)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资的;

(二)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交纳各种保证金的;

(三)在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时,替有关单位或部门代扣款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参加保险的;

(五)向农民征收超额税金或资源费的;

(六)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报纸杂志或书籍等的;

(七)向农民收取超出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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