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受理举报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举报人对受理举报机关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受理举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陈述意见,受理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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