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独家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强制、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包括押金、保证金等);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因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收取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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