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4

Amended

被监督对象违反监督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相关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