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3

Amended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的决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接到报告后,在六十日内作出答复。如本级人大常委会仍维持原决议、决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变更、撤销决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变更、撤销决定之前,原决议、决定具有效力,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责任追究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