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一)转让、出借、串用、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的;

(二)非法印制、伪造、涂改、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四)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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