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便谋取私利;
(二)行使行政许可权或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为个人或团体谋取私利;
(三)违反规定干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转让,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四)违反规定个人擅自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七)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违规给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八)纵容、包庇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九)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
(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一)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私放罪犯;
(十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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