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婚姻、家庭、邻里、合同、赔偿、劳动、土地、草原、水事等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二)涉嫌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

(三)经国家公证机构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因当事人要求变更、撤销等引起的纠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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