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婚姻、家庭、邻里、合同、赔偿、劳动、土地、草原、水事等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二)涉嫌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
(三)经国家公证机构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因当事人要求变更、撤销等引起的纠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