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是:

航道,是指本省管辖的沿海港湾和内河中经规划并公布用于通航的水域。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海)、临河(海)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航道维护尺度,是指养护范围内的航道在不同水位期维持的最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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