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经当地县或者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设集体、合伙或者个体畜禽诊疗所。

集体、合伙、个体畜禽诊疗所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具备从事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处方、病历档案、药品购置和使用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接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畜禽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