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其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

通过网络代理旅行社旅游产品的,应当核实委托社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委托社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并表明其代理者身份。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其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其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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