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一)采取替车检测的;

(二)减少或者稀释检测仪器对被测气体的摄入量的;

(三)改变被检车辆正常运行状态的;

(四)篡改检测限值、被检车辆参数、大气环境参数、检测结果的;

(五)未如实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数据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内外勾结,弄虚作假的;

(七)故意造成远程监控设备失效的;

(八)其它人为干扰正常检测过程致使检测结果失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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