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区爱卫会定期对各成员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市、区爱卫会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区爱卫会研究提出处分建议,报送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予以整改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有关部门对市、区爱卫会提出的处分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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