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取得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复审,未能达到相关卫生标准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能达到卫生标准的,由授予单位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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