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襄阳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墙文物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城墙历史风貌。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相关建设项目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存在的超过规划高度的建(构)筑物,经批准翻建、改建或者扩建时应当按照城墙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降低高度,并对体量、风格、色调、形制、外观等进行处理,与城墙风貌保持一致。

Local Regulations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